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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转载)
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教育家、翻译家严复提出信、达、雅之翻译标准,一直以来,各地各处的翻译公司皆以此为标准进行对外业务宣传和对内作业管理。然而,这一标准随着上世纪末及本世纪初高速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翻译技术的变革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对外交流加深所形成的翻译领域的日益拓宽受到了挑战,换而言之,这一粗泛的标准已不适应中国现阶段的翻译行业的要求。一个能指导翻译行业良性发展并形成有序规范的《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呼之欲出。
因此,当笔者见到这份《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时,甚是欣喜。从其中,能够看到经过实践积累的质量要求精粹,更能感受到相关协会和单位等对提高翻译质量的信心和决心。笔者对《要求》经过认真学习和仔细分析,并结合舜禹公司九年的业务和管理经验,发现其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就这些缺陷,现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与意见,与各位共飨。
第一方面 建议制定针对不同领域的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翻译领域一般可分为科技、文学、法律、文教、经济、实用等六大类,每个领域均有其各自的特点,而这份《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并未有对具体领域的具体要求。
就上面的六类领域,翻译可以理解为:将纯粹的语言转换与各个领域的知识相互交叉、相互结合,从而得到最贴切的译文的工作。因此,一篇优秀的译文,不仅仅是单纯地将源语言转换成目标语言,还需要结合文章所在的领域以及文章的特殊用途,并根据目标语言国家的语言习惯及文化背景,使译文跟原文意思最贴切并且最易于让读者了解其内容。
所以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1、在《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进一步制定出各自领域的具体质量补充要求;
2、鉴于翻译是一个交叉行业,可以由使用译文的相关部门(如法律翻译对应的中国司法部,专利翻译对应的中国国家专利局等等)、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译协及具备该领域相当作业经验的翻译公司联手制定出各领域的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第二方面 对本《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的几点异议 一、“5 其他要求”中的两点异议 ㈠ 5.2中提到“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情况下,允许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建议改为“根据译文的用途,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情况下,允许适当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
①在专利翻译中,在“claims”这一部分中一般是不建议改变句型结构的,倘若改变句型的结构的话,也必须以便于读者理解为出发点,笔者举一例如下:原文:A
system for marking a web of material, comprising: a fiducial marker
for applying fiducial marks to the web; an inspection module for
imaging at least a potion of a web to provide digit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 digital information with an initial algorithm to
identify regions on the web containing anomalies, and recording
positional information localizing the identified regions relative
to the fiducial marks; a fiducial reader for reading and providing
localizing information from the fiducial marks; and a web marker
for applying locating marks to the web.译文1: 一种用于标记材料腹板的系统,包含:用以施加基准标记到所述腹板上的基准标记器;用以将腹板之至少一部分成像以提供数字信息、用一初始算法处理所述数字信息以识别所述腹板上包含异常的区域、且记录相对于所述基准标记定位所述识别区域的位置信息的检测模组;用以从所述基准标记读取并提供定位信息的基准读取器;和用以施加定位标记到所述腹板上的腹板标记器。
译文2: 一种用于标记材料腹板的系统,包含: 基准标记器,其用以施加基准标记到所述腹板上; 检测模组,其用以 将腹板的至少部分成像,以提供数字信息, 用初始算法处理所述数字信息以识别所述腹板上包含异常的区域,且 记录相对于所述基准标记定位所述识别区域的位置信息; 基准读取器,其用以从所述基准标记读取并提供定位信息;和 腹板标记器,其用以施加定位标记到所述腹板上。译文3: 一种用于标记材料腹板的系统,包含基准标记器、检测模组、基准读取器和腹板标记器,其中: 所述基准标记器用以施加基准标记到所述腹板上; 所述检测模组用以将腹板之至少一部分成像以提供数字信息、用初始算法处理所述数字信息以识别所述腹板上包含异常的区域且记录相对于所述基准标记定位所述识别区域的位置信息; 所述基准读取器用以从所述基准标记读取并提供定位信息,所述腹板标记器用以施加定位标记到所述腹板上。 对照以上3类译文,其中译文2与译文3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句型结构,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译文2是比译文3更能接受的译文。因为译文2的句子结构更清晰,更有利于读者对译文结构层次的理解,从而更有利于对申请保护内容的诠释。 ②在专利翻译中,修辞要尽量少用。因为专利翻译隶属科技翻译,其功能主要是让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者能够了解本项技术,所以要求行文简单而清晰;另外,专利翻译所得的译文成品又属于法律文件,其每个词都具有其法律意义,所以在译文中一定不能添加任何原文含义中没有的修饰,否则会导致技术内容公开和保护范围的改变。
㈡ 5.7中提到“如果译者认为原文存在错误,可在译文中标识。” 就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如果原文存在错误的话,在译文中标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在译文中标识并不能保证其修改的显著性,而且如果客户在拿到译文之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未看到译者在译文中的标识的话,那势必会导致对译者的修改缺乏共识。而笔者经过长期的翻译作业,觉得以“翻译意见书”的形式向客户指出这些错误是比较妥善的处理办法,并且若确认是错误的,译者可以直接在译文中进行相应修改,但应通知客户;若怀疑但不确认是错误的,译者则应该与客户沟通之后,再确定修改与否。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不但有效,而且效率非常之高,给客户带来了很多方便。
所以,建议此处宜改为:如果译者认为原文存在错误,可以用“翻译意见书”等形式通知客户,并寻求客户确认。 二、“6 译文质量判定”中的两点异议
㈠ 6.1 译文质量关联的因素中: ①关于与质量关联的因素,笔者认为还缺少一个——原文质量。原文的通畅度、句子结构的清晰度等都会影响到译文的质量。中国有句俗话“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原文质量较差,那么译文的质量必然不会好。所以,笔者认为原文质量应该也是与译文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个因素。
②在第1条中,译者认为顾客需求分类不尽合理,在第1类中,明显缺少了“译文作为具法律意义的文件使用”这一类。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具法律意义的文件进入翻译市场,如专利翻译、判例案件翻译等等,这类文件的翻译要求相当高,在翻译过程中的一些小错误,将会导致译文后续处理的困难,并将直接导致翻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此类文件的翻译精度至少应归于第1类中。因此,笔者建议的分类如下:
1类:译文作为具法律意义的文件使用或者译文达到出版标准。 2类:译文作为普通文件使用。 3类:译文作为资料使用。 4类:译文作为摘译使用。
㈡ 6.2.3 译文质量等级 首先,笔者建议译文中的相同错误不宜重复扣分,也就是说全文中同样的错误仅算一处较佳。因为在翻译过程中,总免不了会出现类似的词或者句型,而客户一般都要求这些词或者句型尽量全文统一,如果重复扣分的话,必然会导致不合理。
其次,CⅣ的取值需要斟酌,因为翻译主要是在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倘若译文语句不流畅,那就说明译者对目标语言的语法及综合能力掌握不够,这对于翻译人员来讲,应该算是很大的缺点了。而此份标准中的0.05太小,所以建议将CⅣ的取值适当增大。
以上为笔者的一点建议,若有不妥之处,还望海涵一些小错误,可能会笔者在以上为笔者的一点建议,若有不妥之处,敬请译协的各位领导指教。我想,在翻译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之下,随着《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的不断完善,整个翻译行业必然会更加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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